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民初299号
原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曹溪镇中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83404A。
法定代表人:王慧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高陂镇环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992113862。
法定代表人:饶红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