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合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龙合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执异60号
异议人(案外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992113862。
法定代表人:杨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伟,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7715。
法定代表人:陈良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映源,系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夏薇,系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9643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海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4-1幢7-1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00100028585。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黄爱仙,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龙岩市海神贸易有限公司、***、黄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张贴(2017)闽08执79号公告,公告要求案外人认为其对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为此,***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称,一、依法确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依法确认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拥有租赁权至合同届满,且在租赁期内无须向拍卖受让人移交上述不动产;三、依法确认异议人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享有优先购买权。事实和理由如下:异议人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15年,租赁物即位于上述拟拍卖房产和土地范围内,为合法的使用人。自租赁合同签订时起,即已投入实际使用,公司于该厂房和土地内生产、办公至今,且仍在正常使用中,并且异议人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甚至提前预付缴交租金,以及水、电费用等。对于造成拍卖的纠纷案件及抵押情况异议人并不知情,且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中相关约定:“租赁物的抵押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异议人有权根据合同主张租赁权合法存续。因此,就上述情况,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请贵院予以调查、核实,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异议人申请对上述房产和土地在负担租赁权的状态下予以拍卖。同时,异议人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并且有意愿参与拍卖行使该法定权利,若竞拍成为买受人,将保持现有的房产和土地用途不变,若其他人竞拍人成为买受人,也将与其积极协商,妥善解决。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该撤回申请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张长生
审判员  卢宝报
审判员  王乔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倪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