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3432某某与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上诉人***负担15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