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上诉人***负担15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