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