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