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3058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