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3058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