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鑫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82民初9579号
原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平公司)与被告宁波鑫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5民初11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虽双方签订合同名为销售合同,分路箱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也为通用产品,但原告向被告订购的产品需印制有原告公司的名称及LOGO,故双方之间应为定作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9月21日、同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1-16芯分路箱,质量按行业标准,需方承担运费,纸箱包装,款到发货,对质量、数量如有异议,需方在收到货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原告已支付被告两份销售合同项下的款项94500元。原告已收到第一份合同项下的产品。被告交付原告的产品上印制有原告公司的名称及LOGO。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聊天记录、结算业务申请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建素
法官助理*榕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