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484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动力源公司与升平公司之间签订的各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鉴于双方合同中对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两审法院结合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来函及诉讼的时间确认的升平公司应向动力源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并无不妥。升平公司未给付动力源公司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两审法院确定升平公司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无不妥。对于违约金标准,两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部分,根据升平公司、动力源公司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具体履行合同的情况,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酌定于法有据,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适当。对于升平公司关于其与中国移动江苏公司之间存在多种货物供应销售事实,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给付的货物回款不仅仅针对涉案货款的主张,因中国移动江苏公司仅提供了模糊的付款时间和数额,且明确说明了理由,在升平公司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付款的明确指向,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两审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在本案合同数额内的全部付款均针对本案动力源公司的供货并无不妥,升平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合同外货物价款问题,升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动力源公司与升平公司就销售合同外的货物退货达成合意或者升平公司就动力源公司做出的退货的意思表示在指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复,而动力源公司对于未记载货物价值的发货单上的货物价值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升平公司迟延付款,其应支付合同外货物价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保全费问题,动力源公司主张的因申请法院担保支付的保全费,系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属于动力源公司的损失部分,升平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予以承担。对于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虽存在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但并不符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升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升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苏伟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