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佳成机械有限公司、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30号 申请人:浙江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人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北路2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61718685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售楼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6720023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瑞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4号楼9层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RX984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4层楼9层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EKTYXXL。 法定代表人:**1,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62266k。 法定代表人:**2,职务经理。 关于原告浙江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瑞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瑞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浙江佳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瑞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