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23278号
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
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数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数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落户损失赔偿金费用54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北京落户人工成本费用3007.56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招聘人工成本费用32869.76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员工培训费用348984.58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年的行政成本费用31334.35元,6、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原告公司,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因***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且工作绩效考核不符合原告公司要求,双方不再续约。原告与被告约定服务期限为五年,五年内若因***原因终止劳动协议,则***应向原告按五年期足额支付损失赔偿金。目前,因***原因,双方协商不再续约,被告应当按照《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向原告缴纳违约金120000元,***已缴纳66000元,还应当向原告补缴54000元损失赔偿金。现因***个人原因双方不再续约,而原告为***办理北京落户相关手续花费了人工成本,招聘***支出了招聘费用,为其提供行政服务,培训***但***没有达到培训目标、给原告造成培训损失,浪费公司行政资源,***就上述情况均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入职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咨询岗位。在职期间,被告共向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66000元培训保证金,交保证金时公司承诺个人愿意为公司服务五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愿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若工作满五年后不辞职公司会退还被告缴纳的全部培训保证金。2021年3月起,被告希望原告提供合法的保证金交款手续但多次遭到拒绝。2021年4月21日,由于部门人力成本超标,无法覆盖项目成本,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是公司方原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被告本人并无过错,因此原告无理由让被告支付培训保证金54000元,原告追偿培训保证金是违法且不合理的。关于原告的第2至第5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提出与本人终止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应自行承担本人在公司履职三年期间相应的正常行政与常规工作费用;招聘费用是原告在用人时必须要承担的公司成本,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原告主张的培训费用是面向所有在职员工免费提供的培训,原告主张的行政费用也是面向全体员工的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属不合理、不合法。现被告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25日,***(乙方)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专业技术岗。
2018年11月1日,***手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就业意向,本人通过公司申请获得北京市户口,双方确认本人引进接收事宜办理过程中,未有违规收取或缴纳任何费用,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因户口名额有限,公司根据公平公正的条件决定获得户口资格者,并对通过单位获得北京户口的员工做出合理约束,并视本人签字为自愿承诺。本人自愿承诺:1、本人承诺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服务期自首次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本人实际在公司工作五年后,本人承诺自动终止。否则本人愿自动放弃北京户口,同意公司将本人户口迁出北京。2、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缴纳损失赔偿金,本人认可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向公司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补偿因本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公司带来的各类损失。3、承诺服务期未满离职时,公司有权选择不出具与本人户口有关的购房、结婚、旅游等相关手续,甚至由此产生销户等后果,责任由本人自负。4、本人授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人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事宜,受托期限是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完毕为止。5、此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落款处有***签名,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主管部门处盖章。双方均认可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承诺书按每月2000元向原告交纳了落户赔偿金预收款,截止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累计共计交纳了66000元。
2020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昆仑数智公司。
2021年4月21日,原告(甲方)向被告(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同志,……您与本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终止或解除。落款乙方处有***的签字,原告在甲方处盖章。同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4月24日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当时原告将盖好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交还,导致无法走后续流程。
昆仑数智公司认为因***的原因导致双方不再续签,故原告为被告办理落户相关手续花费的人工成本、支出的招聘费用、为其安排各项岗位培训、为其提供的行政服务、为其个人支出办公区工位成本、用餐补助、电脑购置费用等均应由***予以赔偿。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第一组证据:***委托原告为其办理北京落户的《授权委托书》及原告员工***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员工***为***办理北京落户手续,花费了6个工作日,人工成本为3007.56元。第二组证据:原告公司2018年招聘应届生花名册、2018年1月至7月招聘专项费用统计表、原告外聘***、***负责招聘工作的《补充协议》共四份,证明原告为招聘***支出招聘费用32869.76元。第三组证据:2018年应届毕业生入司“启航”培训班培训合同、签到表、就餐明细;拥抱敏捷的CMMI2.0培训班培训合同、签到表、就餐表;师带徒协议书,原告公司师带徒管理办法,2018年至2021年***发送的培训记录邮件截屏,员工***、***的收入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为其安排各项岗位培训,通过培训班、师带徒机制方式为***培训支出共计348984.58元。第四组证据:原告与中油阳光餐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原告与北京翰江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在被告在职期间提供行政服务,为其个人支出办公区位成本、用餐补助、电脑购置费用等费用,但被告不勤勉不敬业,各项考核均不达标,浪费公司行政资源,应向原告予以赔偿。
***仅对第三组证据中的签到表中***的签字予以认可,对发送邮件的截图无异议,对师带徒协议书无异议,对参加培训的情况无异议,对上述四组证据中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核实,也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与本案无关。具体地,***认为第一组证据中***是公司人事,她为很多员工办理落户,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为被告个人办理落户而产生相关费用;认为公司在招录人员时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这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成本,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认为原告提供的培训并非仅仅针对被告本人,皆为公司正常培训体系内,面向所有在职员工免费提供的培训,属于原告公司正常的经营成本,不同意赔偿;***、***皆为被告的同岗位同事,在岗期间正常领取工作薪酬,不应将二人的工资数额等同作为本人的巨额培训费用要求赔偿;当时被告入职时原告发的就是旧电脑,并不是为了被告新购买的,且公司在入职时承诺提供给员工在职期间的全部公司政策,是面向全体员工的服务,被告三年在公司工作期间有权利享有该项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合理也不合法。
再查,昆仑数智公司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526号裁决书,裁决:一、***返还昆仑数智公司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800元;二、***返还昆仑数智公司2021年4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1055.64元;三、***返还昆仑数智公司多休年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2元;四、驳回昆仑数智公司的其它申请请求。现昆仑数智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不同意仲裁裁决第四项。***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本院照准。关于昆仑数智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2018年11月1日***手写的《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中第二条的内容,***向昆仑数智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条件为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由***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本院经审理查明,昆仑数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发送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通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的内容亦可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昆仑数智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该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内***曾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落户损失赔偿金54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职期间为昆仑数智公司提供劳动,昆仑数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作为劳动者的***的劳动成果,理应为***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昆仑数智公司的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系企业运营成本的组成部分,现昆仑数智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承担上述运营成本,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8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1055.6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休年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2元;
四、驳回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