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23279号 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 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数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数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损失赔偿金预收款66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1元;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原告公司,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因***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且工作绩效考核不符合原告公司要求,双方不再续约。原告与被告约定服务期限为五年,五年内若因***原因终止劳动协议,则***应向原告按五年期足额支付损失赔偿金。目前,因***原因,双方协商不再续约,***已缴纳的66000元损失赔偿金原告无须返还。2021年4月21日,原告向***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至今未收到由***签字的两份文件。因原告为***发放经济补偿金,需要公司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目前因欠缺上述两份文件,相关部门无法为其办理经济补偿金发放事宜,待***向原告提交文件后再行办理。现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入职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咨询岗位。在职期间,被告共向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66000元培训保证金,交保证金时公司承诺个人愿意为公司服务五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愿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若工作满五年后不辞职公司会退还被告缴纳的全部培训保证金。2021年3月起,被告希望原告提供合法的保证金交款手续但多次遭到拒绝。2021年4月21日,由于部门人力成本超标,无法覆盖项目成本,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是公司方原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被告本人并无过错,原告收取培训保证金系违法行为,又因公司方违约与本人终止续签劳动合同,应退还本人66000元已缴纳的培训保证金。原告承诺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共计27800.01元经济补偿金,双方已达成协议。而后,原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本人27800.01元经济补偿金。此做法违背了双方所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合理且不合法。现被告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25日,***(乙方)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专业技术岗位。 2018年11月1日,***手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就业意向,本人通过公司申请获得北京市户口,双方确认本人引进接收事宜办理过程中,未有违规收取或缴纳任何费用,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因户口名额有限,公司根据公平公正的条件决定获得户口资格者,并对通过单位获得北京户口的员工做出合理约束,并视本人签字为自愿承诺。本人自愿承诺:1、本人承诺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服务期自首次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本人实际在公司工作五年后,本人承诺自动终止。否则本人愿自动放弃北京户口,同意公司将本人户口迁出北京。2、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缴纳损失赔偿金,本人认可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向公司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补偿因本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公司带来的各类损失。3、承诺服务期未满离职时,公司有权选择不出具与本人户口有关的购房、结婚、旅游等相关手续,甚至由此产生销户等后果,责任由本人自负。4、本人授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人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事宜,受托期限是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完毕为止。5、此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落款处有***签名,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主管部门处盖章。双方均认可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承诺书按每月2000元向原告交纳了落户赔偿金预收款,截止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累计共计交纳了66000元。 2020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昆仑数智公司。 2021年4月21日,原告(甲方)向被告(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同志,……您与本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终止或解除。落款乙方处有***的签字,原告在甲方处盖章。同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4月24日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7800.01元,支付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前,如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原告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当时原告将盖好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交还,导致无法走后续流程。 再查,***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677号裁决书,裁决:一、昆仑数智公司返还***预收款66000元;二、昆仑数智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01元。现昆仑数智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载明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方须向原告缴纳损失赔偿金,而昆仑数智公司在与***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收落户损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现***要求昆仑数智公司返还预收款6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具体的,***和昆仑数智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就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现***要求昆仑数智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昆仑数智公司以需要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为由不同意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预收款66000元; 二、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