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007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398号6幢3层6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C座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案件申请费1,505元,诉讼费合计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