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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007号 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398号6幢3层6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材惠河南街1110号c座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4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7,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迪赛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