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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等与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04民初2491号 原告:,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负责人:唐某。 被告: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418(中企商务秘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9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某(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兰州福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