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国家电网公司西南分部、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四川工程建设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民初394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西南分部。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82961。
代表人:**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四川工程建设部。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号*栋*****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KFR2T。
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西南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追加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四川工程建设部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