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丰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腾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丰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丰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