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467号
申请人: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635036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A203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2194K
住所地:菏泽市东郊光明路1号
申请人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95000元,申请人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分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发电厂银行存款人民币99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