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山东律雨律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山东律雨律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德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槐荫区荣宝斋大厦东塔1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秀平,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萍,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震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德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艾公司)、第三人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华玲
审判员 秦光启
审判员 李树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建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