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1843号
原告: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德科,总经理。
被告: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理远,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济南翱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薛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