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906号
原告:***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成铭,董事长。
被告: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A203。
法定代表人:姜理远。
原告***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乃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