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4649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