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588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