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2320号
原告:长沙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2024年10月31日,原告长沙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