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06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73605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大坪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N8617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乘驾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颖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乘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武定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3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