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603民初91号
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山东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84896元;2.被告自2022年2月1日起,以3848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起算时间变更为2023年1月22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7日,原告与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因某乙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变更为某丙公司,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土工格栅、土工布,双方在合同中对买卖标的物的名称、价款、数量、交(提)货时间、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约定方式,在被告发出交货指令后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指定人员签收。根据合同第12条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当月25日前按检测合格的实际数量进行挂账,挂账后的次月底前付至挂账额的80%,当年春节前付至挂账额的100%。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支付剩余货款384896元,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第12条约定,被告应自2021年2月1日(当年春节)之日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有异议,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违约金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0月17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购买原告的土工格栅、土工布,双方对规格型号、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关于结算方式,双方约定甲方(某乙公司)每月25日前按检测合格的实际数量进行挂账,次月底前付至挂账额的80%,当年春节前付至挂账额的100%。
2020年11月,某乙公司更名为山东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2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土工格栅、土工布。关于结算方式,双方约定甲方(某乙公司)每月25日前按检测合格的实际数量进行挂账,次月底前付至挂账额的80%,当年春节前付至挂账额的100%。2022年7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土工格栅。关于结算方式,双方约定甲方(某丙公司)每月20日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挂账,次月底前付至上月挂账额的70%,余款2023年春节前付清。2022年4月20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对土工布有关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每月15日按检测合格的实际数量挂账,次月底前付至上月挂账额的70%,余款2023年春节前付清。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共向被告发货的价款为2403592元。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3月21日,共向原告付款2018696元。尚欠货款384896元。
另查明,2023年农历春节为2023年1月22日。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2023年春节前全部付清。被告未能如期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实际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中未对律师代理费、进行诉讼的差旅费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489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