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号技改部大院内。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路蓝宝石大厦。
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