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14008号
原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
被告:左其中,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浩。
原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其中、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晨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文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