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凡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 判 长 孙 津 艳
人民 陪 审员 张 成 胜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