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6231号
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光电路155号潍坊高新区光电产业加速器(一期)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沙河西路2009号大冲大厦1202(尚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2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5,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为DDNN2394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思彤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