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2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雪,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云环净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234号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环净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74.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