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2618号
原告: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金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蓝天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秀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与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金秋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按时向其支付完毕货款,现原告金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2.68元(原告已预交2,662.68元),由原告金秋公司负担,本院退还金秋公司2,000元。
审判员 谢  然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