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新4325民初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因被告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重整,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魏静
法官助理沈剑书记员侯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