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瑞泉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4868号
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瑞泉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瑞泉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05.6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780.65元。
审判员*********
书记员朱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