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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