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