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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