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9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3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现难以处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已冻结若干。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