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3089号
原告: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92年5月23日出生,某工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4.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22.04元,由原告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其余7,122.04元本院退还新疆某物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