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0407号
原告:赵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谢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职务不详。
原告赵某诉被告某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