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771号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697,1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案外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原告的员工找到原告公司,称因业务需要急需从被告处进一批设备,但因自身资金紧张,无法自行购买。故案外人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按案外人的需求从被告处购买设备后再转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在3个月后将货款付给原告。
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标号:RT-XXXXXXXXXXXX),约定原告向案外人出售烟尘测试仪等六类设备,总价共计871,377元,货期为一周,账期为三个月。同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相应的设备,总价共计697,100元,依照原告指示的具体地址交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并指示被告将货物发至案外人处。
2019年4月2日,案外人向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串通,虚拟购买设备的事实,被告收取的货款实际只是被告协助案外人走某。据原告所知,被告从未向案外人实际发货。
原告认为,案外人与被告均没有购货或者售货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均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并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本案审理中,被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告知本院,被告与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公司)存在多年的买卖合作关系。涉案合同签订前,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找到被告员工说上***公司想出售一批货物给原告,但考虑到关联交易等不变,所以需要找被告作为中间贸易商转售,被告基于多年合作信任,同意以极低的利润帮忙中间转销,由上***公司(出售方)与被告(购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被告(出售方)与原告(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69余万元,被告向上***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上***公司与原告、被告口头协商一致,由上***公司直接向原告发货。约定交货时间届满后的数月内原告并未提出未收到货物,被告一直以为原告已经收到货物。直至2019年4月左右,原告向被告索要货物时,被告才知晓涉案合同均为虚假的,原来原告购买的货物是转售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而****公司与上***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即**的公司出售的货又卖给**的另家公司。原告已以上***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罪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报案,该案已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据此提供了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立案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原告出具的《有关我司与******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与请求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
原告对此反映,原告的确已就**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报案,该局已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合同金额包含在其报案金额内。
针对上述情况,本院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其确认本案原告此前已就**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该局报案,针对上述报案,该局经审查已立案侦查,并已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合同金额包含在原告报案金额内,已计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金额中,本案所涉纠纷属于**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反馈意见,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