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民初8083号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元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设备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元准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1,348,700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被告**公司通过原告的员工找到原告公司,称因业务需要急需从被告元准公司处购进一批设备,但因自身资金紧张,无法自行购买。故被告**公司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需求从被告元准公司处购买设备,后再转售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3个月后将货款付给原告。 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RT-XXXXXXXXXXXX),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售硅酸根分析仪等设备,总价共计1,685,875元,货期为15天,账期为三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元准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元准公司处购买相应的设备,总价共计1,348,700元,依照原告指示的具体地址交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元准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并指示被告元准公司将货物发至被告**公司处。2019年3月25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但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2019年4月2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元准公司共同串通,虚拟购买设备的事实,被告元准公司收取货款实际只是被告元准公司协助被告**公司走账。据原告所知,被告元准公司从未向被告**公司实际发货。被告**公司与被告元准公司均没有购货或者售货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元准公司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并且与被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本案审理中,被告元准公司告知本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已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立案调查,并据此提供了《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针对上述情况,本院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其确认本案原告与被告元准公司此前均已就**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该局报案,针对上述报案,该局经审查已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本案所涉纠纷属于**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反馈意见,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