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866号之三
原告:**,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25元,减半收取计270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