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866号之三 原告:**,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25元,减半收取计270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