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7民初25号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检察院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鼎航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九州商贸物流港A14-3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WT5E61。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鼎航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力米热
人民陪审员 杨 志 远
人民陪审员 加 巴 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阿 的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