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7民初25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检察院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鼎航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九州商贸物流港A14-3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WT5E61。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金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西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54162515。
法定代表人:陈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会英,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兵,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现住:湖北武汉市蔡区。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鼎航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湖北金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兵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发区鼎航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湖北金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兵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101.51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哈力米热
人民陪审员 杨 志 远
人民陪审员 加 巴 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阿 的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