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禧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6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之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占祥,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禧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占祥因与上诉人河南禧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仁养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同时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祥,上诉人禧仁养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唐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占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禧仁养老公司向***、***、胡占祥赔礼道歉,并赔偿***、***、胡占祥死亡赔偿金136164.60元,丧葬费22960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母亲死亡与禧仁养老公司工作人员未提供应有的及时的护理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禧仁养老公司护理人员没有对申广兰进行有效的巡视和护理措施。怠于看护,没有采取任何帮助措施,致使申广兰遗尿在床;在申广兰出现遗尿的情况下没有对申广兰做相应护理和帮助;在申广兰出现进一步紧急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没有呼叫专业的医疗机构采取救护措施,直到申广兰死亡多时,护理人员才发现,致使申广兰丧失了宝贵的生命。禧仁养老公司是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的专业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不履行自己的护理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虽然上诉人多次要求道歉和赔偿,但禧仁养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三、申广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仅仅是死亡证明,而不是对其死亡原因的诊断证明。四、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禧仁养老公司存在违约,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禧仁养老公司辩称,一、禧仁养老公司在与***签订服务合同时也签订了意外风险协议书,明确提示了入住老人可能出现的意外,并且禧仁养老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看护和风险告知义务。二、死亡医学证明书能够证明申广兰的死亡原因是心脏衰竭,且其已89岁高龄,符合自然死亡条件。三、***、***、胡占祥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申广兰的死亡原因是禧仁养老公司违约造成的,禧仁养老公司的行为与申广兰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故一审酌定禧仁养老公司补偿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胡占祥的答辩意见同其上诉状理由。
禧仁养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的该项诉讼请求。上诉事实和理由同其答辩意见。
***、***、胡占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禧仁养老公司向***、***、胡占祥赔礼道歉;2、判令禧仁养老公司赔偿***、***、胡占祥死亡赔偿金136164.6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禧仁养老公司退还住养费用2800元、押金3000元;与第二项合计214924.6元。4、禧仁养老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30日,禧仁养老公司与三上诉人母亲申广兰(入住人)、保证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禧仁养老公司,乙方申广兰,丙方***;第四条第2款“根据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和日常自理能力,确定乙方的居住区和护理等级,为乙方提供与护理等级相应服务。”第四条第4款“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康复保健服务,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如甲方认为乙方应该到医院就诊时,由甲方及时告知乙方或通知丙方带其外出就诊,如因为乙方和丙方原因未及时到医院就诊,其后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对乙方进行院前抢救,并呼叫120直接将乙方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同时通知丙方。”第五条第2款“乙方有权依据约定的护理等级,获得甲方提供的服务。”第七条特别约定“1、××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1)乙方有医疗服务需求时,甲方通过电话通知丙方带乙方就医,或征得丙方同意紧急送医。在丙方未赶到现场前,乙方就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从医疗备用金中支付;(2)紧急情况下,在接到需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救的通知后,丙方应及时赶往现场处理送医等有关事宜。送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3)当乙方有××需求时,在丙方不同意送医但乙方病情紧急,或者无法与丙方联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送医院治疗,并使用乙方缴纳的医疗备用金支付送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应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特级护理包括的服务项目有:24小时值班制度,需要间隔2-3小时进行巡视,提供餐饮,给老人清理大小便,协助老人穿衣服,洗衣服,提醒老人吃药,为老人提供日常娱乐等项目。本案中,禧仁养老公司确定申广兰为特级护理,***按照护理等级缴纳了住养费用2800元、医疗备用金3000元。禧仁养老公司在申广兰去世当晚由一位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该护理人员不具有护理人员的相关资质,且该护理人员在2016年10月5日1点31分到2016年10月5日6点25分没有对申广兰进行巡视。另查明,禧仁养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提供餐饮和住宿,但是禧仁养老公司却违反规定进行餐饮**住宿经营;按照养老机构相关规定,禧仁养老公司应在床头安装呼叫铃,但禧仁养老公司未在申广兰床头安装呼叫铃;***是与禧仁养老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丙方(保证人),申广兰与***系母子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禧仁养老公司与申广兰、保证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向禧仁养老公司缴纳了住养费2800元、医疗备用金3000元,禧仁养老公司没有按照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在申广兰床头安装呼叫铃,并且禧仁养老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申广兰提供24小时2人值班服务和2-3小时进行巡视,已经构成违约。关于***请求禧仁养老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36164.6元、丧葬费229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申广兰死亡的原因是禧仁养老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禧仁养老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申广兰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但由于禧仁养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禧仁养老公司给付***补偿金30000元为宜,对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请求禧仁养老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因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请求禧仁养老公司退还住养费用2800元、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于2016年10月1日向禧仁养老公司缴纳了住养费用2800元、医疗备用金3000元,申广兰在2016年10月5日已经去世,且禧仁养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禧仁养老公司理应退还***住养费用2800元、医疗备用金3000元,对此予以支持。***、胡占祥不是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相对人,现***、胡占祥按照养老服务合同违约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胡占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禧仁养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补偿金30000元;二、禧仁养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住养费用2800元、医疗备用金3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胡占祥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判断禧仁养老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禧仁养老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违约。根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禧仁养老公司没有按照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在申广兰床头安装呼叫铃;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申广兰提供24小时2人值班服务和2-3小时进行巡视,故禧仁养老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因禧仁养老公司与***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并未对上述违约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承担明确约定,故一审酌定禧仁养老公司给付合同相对人***补偿金30000元并判决其退还***预交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胡占祥上诉要求禧仁养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136164.6元,丧葬费22960元。从该上诉请求内容上看,其要求禧仁养老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其具体诉讼请求与其以合同违约起诉相矛盾。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占祥和上诉人禧仁养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8元,由***、***、胡占祥负担3548元,由河南禧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郝占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祥玉
附: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