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民终1974号
申请人: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康福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佳,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山,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喻,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冀0823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