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3民初3833号
原告: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康福军,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经理。
原告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赓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