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贵州奥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7045号
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7967Y。
法定代表人:李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奥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47078958T。
法定代表人:欧阳樟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奥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36元,由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本媛
书记员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