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9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账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亦无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经营地址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于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马建林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