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初1143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2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3299222。
法定代表人:汪秋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7967Y。
法定代表人:李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 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 650元,由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颖
审  判  员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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