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7967Y。
法定代表人:李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原纬四路)二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40336。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偿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931123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已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XXX、皖XXX、皖XXX、皖XXX、皖XXX、皖XXX、皖XXX的车辆,本案对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2021年7月8日,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截至2021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931123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1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洪
审判员周中超
审判员周绪鹏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思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