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4322号
原告: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1栋2单元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39522T。
法定代表人:潘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08560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41810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4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勤,系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19951030145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轩,系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91008969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项目2号楼18层2号。
被告:贵州艾威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项目2号楼18层1号。
原告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艾威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艾威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在我院起诉是因为另一被告***的户籍地为贵阳市白云区,其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云岩区万科新都会18栋1单元102号,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龚 玉